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11]28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  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