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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渔政督[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渔政局关于延长部分渔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的通知


  

渔政局关于延长部分渔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渔政督[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渔业行政执法证(下称“执法证”)的换发工作已从今年6月份开始启动,由于换证时间较紧,致使部分执法证已到期的执法人员仍未换发新证,为保障渔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决定将8月31日之前到期的执法证有效期延长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我局关于换证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换证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提交,规范高效地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工作。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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