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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121号)以及2011年3月国家局与省(区、市)局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中已明确要求,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为认真贯彻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省(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含未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实施电子监管的,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生产与配送工作。各省(区、市)局要切实强调组织领导,制订详细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29日前上报国家局信息办。

  

  二、加强增补基本药物的药品电子监管

  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某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三、进一步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

  各省(区、市)局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协调并做好所在地的电子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请各省(区、市)局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联 系 人:胡 漾、王嘉君

  联系电话:010-88331614、88330830

  传真:010-88331624

  电子邮箱:xinxiban@sda.gov.cn,xiaojy@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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