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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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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审计署、人民银行配合。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配合。

  

  3.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配合。

  

  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人民银行配合。

  

  5.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负责,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配合。

  

  6.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配合。

  

  7.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环境保护部负责,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配合。

  

  8.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部负责,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配合。

  

  (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政府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编制和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配合。

  

  2.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完善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配合。

  

  3.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到位情况: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污染减排措施到位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配合。

  

  5.污染减排目标是否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

  

  6.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保护部、监察部配合。

  

  五、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措施和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专项检查,包括各成员单位现已组织开展的、与“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密切相关的专项检查,包括污染物减排总量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检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综合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三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各省(区、市)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环境保护部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检查组长,每个组设专家组。

  

  2.每年拟检查的省(区、市)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原则上“十二五”期间对每个省(区、市)至少进行2次综合检查。

  

  3.接受检查的省(区、市)首先进行自查,并于综合检查启动前1个月提交自查报告。

  

  4.检查以抽查为主,每次检查中各地抽查的地级以上城市(州、盟)不少于2个;每个省(区、市)检查时间为7天左右。

  

  5.每个省(区、市)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意见。

  

  6.综合检查后由环境保护部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年度综合检查报告。

  

  六、检查结果报告

  

  根据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每次检查后要向中央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每半年集中汇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各专项检查组织部门负责起草专项检查的有关报告、半年工作进展报告,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和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起草半年工作进展报告,负责汇总综合检查情况并起草综合检查报告。

  

  七、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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