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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科技便[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便[2011]19号)


  

  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我部组织实施了一批科技示范工程,有力地推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并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理念、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在“十二五”期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科技示范工程,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科技示范工程须为交通运输行业拟建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

  

  (二)科技示范工程应在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具有理念先进、技术领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显著特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科技示范工程应以集成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为主,且所应用的科技成果须经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价值。

  

  (四)科技示范工程可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单独申报,也可由业主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及示范技术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五)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写要求附后);

  

  2. 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等。

  

  二、评审

  

  (一)评审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工程技术、建设、管理和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评审工作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如下内容进行评审。

  

  1. 实施科技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包括示范工程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等;

  

  2. 示范技术的可行性,包括工程的技术需求分析,示范技术的来源以及先进性、成熟度和适用性等;

  

  3. 科技示范工程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包括成果推广的规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的任务量等;

  

  4. 承担单位实施科技示范工程的能力;

  

  5.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进度的合理性;

  

  6.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三)评审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经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四)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正式批复,并将该工程列入部科技示范工程。

  

  (五)列入部科技示范工程的,部将视情通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予以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科技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指导实施单位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明确、有效协调、共同推动,确保科技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涉及科技示范工程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以及推广任务等实施方案重要内容变更事项,须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未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擅自变更实施方案重要内容或由于执行不力造成科技示范工程延期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五)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中止执行科技示范工程。

  

  1. 由于执行不力致使科技示范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

  

  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科技示范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验收

  

  (一)科技示范工程的验收按照《关于做好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科技项目函【2010】30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通过验收的科技示范工程,部将颁发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授予铭牌。

  

  附件: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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