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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功能,及时上报数据,加强客户查询情况统计分析。各公司应定期对查询人次、查询内容、查询异议次数及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分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的查询情况、异议信息情况和通过异议信息反馈查处的案例等情况按照附件3-6的格式分别上报至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保监会邮箱为circ2010@126.com)。要如实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例,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保密,鼓励公司提供方便客户查询的服务。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鼓励提供少数民族语言供查询等方便客户的服务。 7、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要设专岗专门负责制度的落实、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二是各公司要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高管的考核内容,从数据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加强考核监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客户宣传推广查询制度,鼓励更多消费者参与查询。 (二)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及时调研、评估、跟踪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各保监局应于2011年8月对辖区内财险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时督促落实不力的公司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督促总公司整改,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同时,各保监局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异议信息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在现场检查中应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重点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内容 2、渠道信息查询示意图(略) 3、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统计表 4、异议信息情况统计表 5、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和违法违规案件统计表 6、上报联系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内容 各公司至少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查询内容,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查询服务。
注:1、特殊风险业务(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财产保险产品分类目录中的特殊风险保险产品)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暂不纳入查询。 2、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查询内容参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要求执行。 3、共保业务由出具保单的主承保公司提供相关查询服务,非主承保公司应提示客户到主承保公司查询。 4、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提供起保或理赔结案后二年内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 附件3: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统计表 单位:人次
附件4: 异议信息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次
附件5: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和违法违规案件统计表 单位:万元
附件6: 上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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