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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处罚除外); (二)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批准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方面。 第六条 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21号)精神,经省编办批准,同意在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的基础上组建“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规格为市文化局所属副县级事业机构,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为解决我市文化市场长期以来多头执法、各自为政的状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优化整合文化市场执法资源,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由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施有关行政部门文化市场方面的行政处罚,制定《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起草过程 2010年7月省编办批复设立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11月挂牌后,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即会同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拟写出《规定》的草稿,12月由市文改办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就《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局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在征求吸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并经201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将广电、体育等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有利于文化市场的规范管理,因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委托范围是: 1.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处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