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由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3.由市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4.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5.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6.依法批准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关于文物行政处罚不纳入委托的理由 根据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文物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物发〔2009〕119号)要求,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整合组建不包括现有的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定部门负责。因此,文物行政处罚不纳入委托的范围。 (三)关于受托组织的资格问题 经省编办批准成立的“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备受委托的资格条件:一是依法批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人员由原文化行政执法队伍构成,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三是具有技术鉴定和检验的工作条件。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作为行政处罚的受托组织,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