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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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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所属客运车辆沿途违规上下客等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要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大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营驾驶资质。

  三、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以及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尤其要针对当前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抬头,连续造成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的情况,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违法超速、超载行为,严格查处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对于因客运车辆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汽车运输企业尤其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载人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交通管理和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特别是做好暴雨和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下的公路的巡查和养护工作,及时排水防滑,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对路面积水、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要依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和警车带道等措施。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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