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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11]138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1〕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早籼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早籼稻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

  
2011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 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2元,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 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5 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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