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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即擅自动用粮油库存,虚报、瞒报粮油库存,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质价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按规定及时出库,以陈顶新、将库存陈粮划转,保管不善、发生霉粮烂粮或储粮安全事故等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储粮〔2010〕2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国家政策性粮油在本地的储存安全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粮食、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要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履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职能。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会同省粮食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对收购、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监管的新机制、新办法,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