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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价格举报的办结包括: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因举报人匿名或者无法查找而无法告知其办理结果的; (六)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检查所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 电话答复举报人的,以书面形式固定沟通时间、内容,并保留录音。 当面答复举报人的,要征得举报人签字。 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由承办人起草《价格举报办结答复函》。经分管所领导签批后加盖“上海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专用章”,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 举报件办理完毕,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价格举报登记处理单》、举报信、《调查询问笔录》、协商解决协议、退款凭证等承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书面材料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本市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议等的来信、来访、来电,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