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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督[2011]00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物价局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规则(试行)

[接上页]


  第九条  价格举报的办结包括: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因举报人匿名或者无法查找而无法告知其办理结果的;

  

  (六)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检查所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

  

  电话答复举报人的,以书面形式固定沟通时间、内容,并保留录音。

  

  当面答复举报人的,要征得举报人签字。

  

  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由承办人起草《价格举报办结答复函》。经分管所领导签批后加盖“上海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专用章”,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  举报件办理完毕,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价格举报登记处理单》、举报信、《调查询问笔录》、协商解决协议、退款凭证等承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书面材料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本市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议等的来信、来访、来电,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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