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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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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医院应当通过社会服务提升业务能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水平。

  

  第十八条  优抚医院适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优抚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优抚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院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和社工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宣传优抚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

  

  第二十四条  优抚医院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化医院发展要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医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共建活动,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第二十六条  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应当遵守优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自觉配合医护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抚医院或者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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