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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建质[2011]677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穗建质[2011]677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经营、安装拆卸、使用作业分别由相应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仅在于安装拆卸环节,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全面落实,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推进建筑起重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将试行建筑起重全承包制度,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建立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是指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作业、日常维修、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一条龙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服务的企业。

  二、鼓励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实行建筑起重全承包。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全承包,是指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作业、日常维修、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一条龙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服务。

  三、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和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自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联营单位)联营:

  (一)建筑起重承包单位已办理网上公告手续超过1个月,拥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足以满足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全承包业务需要且不少于30人,没有因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二)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和联营单位设备类型相同或相似,便于统一管理的。

  四、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实施联营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与联营单位签订联营协议,自联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联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整合。

  (二)联营单位原则上只能和一家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进行联营,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类型较多的联营单位除外。

  五、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网上公告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集整理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职称证书;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格证书;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相应材料。

  (五)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清单;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清单。

  前款规定的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公告变更手续。

  禁止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单位名义办理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网上公告手续。

  六、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起重设备安装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建筑起重全承包业务。

  七、对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及相关工程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于已经办理网上公告手续的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供优先、便利的服务。

  (二)实行建筑起重全承包的工程享有被推荐评优的优先权。

  八、实施建筑起重全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以其网上公告的自有或联营的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承接建筑起重全承包业务,不得承接其网上公告范围以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作业服务,确有不利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建筑起重全过程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使用单位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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