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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市属本科高校校外实习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市属本科高校校外实习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1〕30号)


  

  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卓越教育计划”的实施,切实加强高校以产学研合作教育为主体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努力创建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构建上海高等教育院、校、市三级大学生校外实习网络,我委决定运用财政部生均专项奖励经费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市属本科高校校外实习基地重点项目建设,并在此基础上遴选出若干个综合型市级校外实习示范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高校应依托企业联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所依托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在同类企业中规模领先、技术水平先进,有较高的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二)校企双方应根据“互惠互利、相互渗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提高”的原则,签订具体的合作建设协议,并有效执行。高校和企业应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校外实习基地的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其负责人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担任。

  

  (三)高校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大学生校外实习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合作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本科生毕业设计项目,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指导工作。

  

  (四)各高校所申报的项目应在实习管理机制和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应建立校外实习质量监控体系,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及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

  

  二、立项程序

  

  各高校应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定位规划为依据,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和市教委专项资助经费的额度,在已签约的校外实习基地中遴选出1-2个项目作为校级实习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我委。我委将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遴选出若干个项目作为上海市市级大学生校外实习示范基地。

  

  三、建设内容

  

  (一)组织机制

  

  各高校应建立由校企双方组成的校外实习基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推进实习基地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开展。校企双方应落实相应的管理和组织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和分工。

  

  (二)基地教学条件建设

  

  各校外实习基地应建设一批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所需的设备、场地、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开放与维护,保证实习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三)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各校外实习基地应建设一支由校企双方共同组成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并共同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确保指导教师全身心投入到实习带教中。

  

  (四)实习项目设计、开发与建设

  

  各校外实习基地应开发、建设一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助于巩固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校外实习项目。实习项目的开发与设计应体现科学性、行业性、独创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五)实习质量的监控体系

  

  校企双方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外实习质量监控体系,共同组织参与对学生校外实习的考核、管理与监督。

  

  四、经费使用

  

  (一)校外实习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纳入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范畴,并强化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核定的资助额度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经费预算,经市教委批准后,由市教委按专项经费拨款程序一次性下达到学校。

  

  (二)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包括:校外实习基地教学硬件、设备的购置,学生外出实习交通补贴,实习带教教师的补贴,以及开展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与表彰等。各校要规范学生外出实习交通补贴、实习带教教师的补贴发放比例,控制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与表彰等方面的经费。

  

  (三)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本单位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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