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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我厅《关于开展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67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准备,积极开展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截止5月底,各地级以上市按照要求共上报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56个,经厅组织实地核查和研究确定,全省承担开发补充耕地的13个地级以上市申报的共22个项目被认定为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现将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一批示范项目名单包括:惠州市4个,江门市、茂名市各3个,阳江市、云浮市各2个,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肇庆市、清远市、揭阳市各1个,合计22个。厅将于7月份在厅门户网站、8月份在国土资源杂志上公布具体名单。凡被厅确定的示范项目,均要在当年设立标志牌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作,具体要求附后(详见附件2)。示范项目确定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当地参与耕地开发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 二、注重巩固和提高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普遍重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惠州市、江门市、茂名化州市报送的示范项目建设质量好,后期管护好,有区域代表性。但有的地区工作不够积极主动,没有及时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报送的原竣工项目或质量标准不高,或后期管护不够、或种植经营不落实。希望各地要在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建设上多下功夫,被确定的示范项目要建立专门名册,落实责任目标和具体负责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经常督导检查项目管护和种植情况,确保示范项目保持良好的状况,发挥长期的示范效应。 三、建立健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设补充耕地示范项目要长远考虑,统筹谋划。从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的施工监管、竣工的组织验收等各环节工作,都要严格掌握标准。对具备示范项目基本条件的,要注意完善提高,并积极申报;已获得厅确认的示范项目,各地应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类机构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严把示范项目申报质量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报送。明年开始对开发补充耕地面积较大而没有省示范项目的县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东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清单
附件2 广东省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标志牌设立要求 1、尺寸。标志牌距离地面1.5米,横宽1.8米,高长1.5米。 2、内容。题头为“广东省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项目地点、新增面积按本通知为准;责任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单位为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单位统一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3、材质。应选择坚固、耐用的材料,可使用砖混结构,制作瓷砖后镶砌,也可参照交通标志牌的材质(金属、塑钢为主体框架),采用喷绘字或吸塑字。 4、颜色。绿底黄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