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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和反馈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未经允许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3.蔬菜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地点。

  4.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蔬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

  5.承储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蔬菜变质而形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责。

  (五)储备补贴资金的设立及拨付、管理

  1.储备补贴资金的设立

  (1)市财政每年安排1100万元专款,设立市级冬春蔬菜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承储企业资金占用费利息、储存费、搬倒整理费、库耗、入库蔬菜安全检测费等费用以及组织招投标、标牌制作、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储备蔬菜时,按实际动用量再对承储企业运杂费、进场费、销售差价等予以补贴。

  (2)政府动用储备菜时,如政府要求投放价格低于成本价时,差价由政府予以补贴。

  (3)计算补贴时,以储备期开始前一周的储备蔬菜品种本地平均批发价格为基准数据测算。

  (4)储备蔬菜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2.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

  (1)根据蔬菜储备计划书,在储备企业承储蔬菜入库完毕、提出申请后,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储备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给承储企业。即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拨付60%;如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良好,在储备期满后15日内拨付40%。

  (2)申请储备补贴时,储备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石家庄市蔬菜储备补贴申请报告;蔬菜储备计划书;蔬菜质量检测报告;资金管理措施等。

  (3)储备企业要正确核算和管理储备补贴,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市财政局要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蔬菜储备。

  (5)储备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财政、农业、商务、供销、物价、交通、交管等部门参加的市级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和解决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圆满完成蔬菜储备任务。

  (二)明确责任。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商务、农业等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下达年度储备计划。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组织招标、确定承储企业;负责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建立投放网络,组织实施储备蔬菜的入库验收、日常管理及投放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冬春蔬菜储备资金预算,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农业局负责对储备蔬菜提前进行抽检,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市供销社负责组织本系统蔬菜仓储企业参与竞标。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日常蔬菜价格监测、市场波动报告和价格监管工作。交通、交管部门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为储备蔬菜投放车辆发放通行证,保证通行畅通。市商务局统一协调市内各区,组织本辖区投放网点与承储企业对接,做好储备菜的销售工作,维护好销售秩序。

  (三)投资扶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鉴于我市蔬菜存储企业规模不大、设施设备老化现状,对每家市级储备菜承储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投资支持,用于其建设和改造、增加储备相关设施,以保证市级储备蔬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蔬菜储备的监管,采取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承储企业和储备库进行检查,确保全部蔬菜储备数量到位、质量安全、补贴资金使用得当。对违反规定的承储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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