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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财政局决定于2011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总体目标 按照“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特点,开展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选择重点检查行业,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依据财政部确定的本次检查重点行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今年我市的检查内容和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工作要围绕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检查力度,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为:1、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2、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3、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4、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5、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6、会计信息质量较差的中小企业。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不仅包括对单位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其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单位资产核算管理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内容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财政局有关制度规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检查,特别是对医院、学校等单位。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要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文件精神,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扶持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关系。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大对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重点选择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推动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除执业质量外,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切实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并摸索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完成对我市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5年轮查一次的数量要求,同时还要以检查质量为重。 (四)结合2011年度“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抽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要注重查处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对上一年度检查单位的跟踪回访、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区县财政局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制定检查计划,突出重点,要与“小金库”专项治理有机结合,做好检查的保障工作,做好法规政策的培训学习和查前公示的宣传工作。继续坚持“上下联动”的检查组织形式,市财政局将通过召开检查布置会、举办查前培训、现场巡视、集中审理、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区县财政局和检查组检查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