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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确保规模,科学选户 按照财政部对检查规模和覆盖面的要求,今年全市的检查户数不应低于100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辖区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各区县财政局应在综合考虑今年的检查重点和自身检查需求后确定检查名单。检查户数原则上应与往年持平,其中至少有1户企业,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科学规范,查前公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对“查前公示”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市财政局将分批次公示市级检查名单,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开。第一批检查名单(附件1)随本通知同时发布。各区县财政局也应在确定检查名单后,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并在财政局网站或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请公示名单中的各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本次财政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会计账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过程控制,防范风险 逐步健全对检查工作的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检查工作底稿,严格控制检查风险,严格履行检查程序,严格执行逐级复核,提高检查工作质量。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开拓创新,提高成效 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开拓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要坚持“双向延伸”有机结合,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开展检查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检查软件,提高检查效率。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监督方式,形成会计监督长效机制。 (六)严守纪律,严格执法 检查人员一是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擅自披露有关检查情况和利用检查谋取私利;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是要认真做好违规问题的审理和处理处罚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查后公告,逐步推进 检查、审理、处理处罚等事项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外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各区县财政局也要逐步推进查后公告的开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在3年内完成公告制度的建立。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检查工作。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 (一)市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结合上述检查内容及重点确定市级检查名单,分批公示并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成立若干检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检查。检查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结合检查工作软件,全面提升检查效率。检查中应注重结合检查重点和检查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大力提升会计监督工作成效。 市财政局各检查组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单位的检查,提交各单位的检查报告和全部检查资料,各检查组同时填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单位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二)区县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特点,依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和内容,研究部署本区县的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示公告。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财政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