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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六)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补偿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突击加建行为

  (十七)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和违规施工等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八)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按房屋实际质量进行评估,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凡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

  (二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并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规划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村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十四)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

  (二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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