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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技术的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四)申报技术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或经实际应用一年以上证明效果良好; (五)申报技术应无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六)已在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中应用、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技术优先列入《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二、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项目申报书》; (二)有关技术资料 1.技术研究(研制)报告(应包含技术特点、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2.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证书或实际应用一年以上效果良好证明材料; 3.相关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包括:申报单位编制实施的或执行国家发布的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等文件; 4.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5.两家以上单位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加盖公章); 6.已推广应用和拟推广应用工程清单; 7.获奖、专利、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8.如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上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应出具申报单位拥有该成果的相关证明; 9.科技成果受让单位,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材料要求准备申请文件; (二)申报单位先通过网络进行网上预申报,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将申报材料递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网上预申报指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电子邮箱(sjwkjcjzx@126.com)。 四、申报材料的编制与递交 (一)申报材料应文字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二)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书一式六份,有关技术资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请单位须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申报指南和申报书可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下载; (四)网上预申报工作截止于2011年8月20日结束。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乔渊 电 话:010-59958643、13520461640 传 真:010-5995865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c座6层(邮编:100039) e-mail: sjwkjcjzx@126.com 附件2 项目编号: 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一一年六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推广技术内容
三、推广应用分析
四、推广计划及措施
五、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六、申报审批意见
填写说明 1.“完成单位”应与鉴定(评估)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一致,如有变化应附相关证明; 2.“主要技术性能”,包括:项目简要介绍、技术原理、技术特点、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 3.“主要应用技术条件”,包括:建筑结构条件、施工安装条件、环境条件等技术条件的要求; 4.“已应用情况”,包括:已应用的工程类型、工程数量、建筑面积和应用地区、应用效果等内容; 5.“推广应用量分析”,包括:已有推广应用量、适宜的推广应用面、三年内预期推广应用量和目前未达到推广应用量的原因等内容; 6.“推广计划”,包括:推广进度及布点计划安排、工程试点、技术人员培训以及召开推广交流会等措施; 7.“服务方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改造、技术服务等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