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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上半年政府环保目标督查情况的通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上半年政府环保目标督查情况的通报

  (郑政文〔201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1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环保工作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项环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市政府环保目标任务整体进展顺利,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6月22日-23日,市政府组成10个环保目标督查组,对全市上半年环保目标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责任单位都基本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的要求。但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为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确保年度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截至第25周(6月19日),省控双洎河新郑黄甫寨断面cod、氨氮达标率分别为4%和56%;贾鲁河中牟陈桥断面cod、氨氮达标率分别为56%和40%。另外,在6个市控责任目标断面中,双洎河新密马鞍洞断面cod、氨氮达标率分别为56%和68%;须河高新区高速公路桥断面cod、氨氮达标率分别为8%和0;须河中原区八仙桥断面共监测12次,cod、氨氮达标率均为0。

  (二)部分环保工程建设进度较慢。荥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巩义市永安办污水处理厂、巩义市回郭镇污水处理厂、中牟县毛庄污水处理厂、登封市少林污水处理厂未按时开工建设;中牟白沙组团污水处理厂收水量达不到试运行条件,近期无法进行环保验收;郑州航空港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未按时通过环保验收;新郑市双洎河人工湿地工程尚未启动;贾鲁河生态治理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三)部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存在薄弱环节。巩义市回郭镇遗留铬渣仅安全处置2.3万吨,距完成目标任务尚有一定距离;新郑市新源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二期工程进展较慢;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厂脱氮改造工程仍未开工建设;上街区枯河沿岸仍存在倾倒生活垃圾的现象;郑州高新区辖区内向西流湖排水企业虽已停产,但部分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未完全拆除到位;惠济区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虽已取缔57家渔船餐饮等单位,但仍有60家农家乐、鱼塘等项目尚未取缔到位;金水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油烟治理工作仅完成年度任务的7.4%;城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改造进度相对滞后,金水区、管城回族区和二七区距离完成目标任务还有一定差距。

  (四)环境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7家环境违法企业被省环保厅实施“挂牌督办”,其中,巩义市3家:河南嵩山电源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巩义市兴华水处理有限公司;荥阳市2家:荥阳宏基煤矿机械修造厂、荥阳市中和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中牟县1家:郑东新区热电厂。

  (五)个别县(市、区)环境信访问题较为突出。荥阳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和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信访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仍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少数县(市、区)由于执法不到位,出现了一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负面报道,给我市环保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其他问题。中牟县、新郑市、荥阳市等县(市)市级产业(专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进度不一,除惠济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外,其他各县(市、区)仍未开展。

二、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年度省、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全面完成,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共同抓,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机制。

  (二)突出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积极协调,加快推进各项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加大督查力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拿出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按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迟缓、进展缓慢的予以曝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局。

  (四)严格责任考核。对照市政府年初与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委局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年终将实施严格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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