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领导兼课、听课、评课制度,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常态分析与管理制度,提升学校课程领导力。

  

  第十八条  按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科技、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锻炼1小时。

  

  第十九条  积极开发校内外课程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开发、选用、优化课程资源的机制,促进课程资源的校内外共享。

  

  第二十条  树立全面教育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建立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关注教育教学过程、内容手段多元、旨在促进发展的校内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科学安排作息时间,精心设计作业,加强考试管理,优化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章 教师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履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教育境界和使命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个性差异,努力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全面完成在职教师岗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加大建设实践体验课程的力度,建立适合教师专业发展的多元研修机制,创新教师校本研训模式。依托教师教育资源联盟,促进优质研修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组织,完善教育科研管理制度,鼓励教师开展优化教育教学实践的应用性教育科研。

  

  第二十六条  支持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教师在区域内流动,形成优质教师柔性流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  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从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情况等方面综合考核教师的工作业绩,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发教师工作热情。

  

第六章 学生发展


  第二十八条  重视并加强学校校风及班集体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良,日常行为规范良好。组织学生定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形成初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85%以上。落实“体育、艺术2+1项目”,确保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学生参加“三课、两操、两活动”表现良好,具备健康意识,形成日常锻炼的习惯。

  

  第三十一条  家长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满意度较高。学生对学校的环境、生活和学习等满意度较高。学生心理健康,形成积极乐观的心态,同学关系、师生关系融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