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定市政府
【发文字号】 [2011]保市府办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不具备或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雷电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003〕保市府办1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