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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1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永泰县嵩口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永泰县嵩口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1〕2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嵩口)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1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永泰县嵩口镇保护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嵩口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丰富,古民居建筑群独具特色,传统街巷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保护好嵩口历史文化名镇,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延续地方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发掘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内涵,弘扬历史文化名镇特色,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三、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嵩口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层次和范围。核心保护区包括道南和月阙两个片区,面积34.34公顷;在核心保护区外,沿大樟溪西岸、北岸至钟山西侧、北侧范围设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43.91公顷;环境协调区以镇区周边山体为界,面积336.28公顷。

  

  四、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名镇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用地和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城镇的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并与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确保整体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严格实施规划。《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发展和管理的法定依据。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其造型、体量、色彩等要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六、福州市人民政府和永泰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完善地方管理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并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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