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25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大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到2012年,基本实现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城域网接入。推进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的教室班班多媒体化,实现农村教师人手一机,生机比达到6:1,每个完全小学至少有一个计算机教室。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于2013年,同安区、翔安区于2015年建成网上教研系统、网上教师培训系统和教育资源网站。

  

  (二)整体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1.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及激励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师德建设监督机制,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师德师风状况的监督和评议。同时,深入开展教师岗位大练兵等“三项主题活动”,组织教师技能大赛,提升广大教师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2.全面实施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的要求,完善“以区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和校长在区域内合理流动机制。2012 年全面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2014年形成比较合理的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均衡配置义务教育教师资源。

  

  3.配齐配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根据《厦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试行)》,将城市、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1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教学点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9人以下的教学点配备1名教师。每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按标准逐步配齐教师,并通过建立核增编制、调配、流动等机制,优先补充农村小学及初中紧缺学科教师,确保2012年底前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同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支教,毕业后参与教师招聘优先录用。

  

  4.加大教师培训工作力度。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力争在三年内培育一批学科带头人、青年教学能手和骨干教师,打造一支名师和名校长队伍。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拨核定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大力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开展新课程背景下农村教师专业素养培训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培训,5年内对全市农村教师(校长)轮训一遍。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学领导小组及指导小组的作用,积极培养农村教学骨干,指导培养若干个优秀的农村备课组、教研组。通过组织“名师讲学团”、开设“名师工作室”等形式,“送培下乡”、“送培到校”,定期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巡回讲学,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输送优质师资和培训资源。

  

  5.提高教师教研和科研能力。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在2013年前,同安区、翔安区在2015年前建成网上教研系统,构建“中心校-完小”、“区教师进修学校-中心校”、“市教科院-区教师进修学校”三级教研网络,加强校本研修,开展“生本”课堂教学研究,提高教师教研能力。建立导向机制,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勇于探索,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推进教育实践创新,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能力。完善教师交流访学制度,深入开展校长和教师海外研修计划,为教师出国交流学习创造更多机会。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努力营造教育家成长的环境。

  

  (三)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提高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倡导多元化、特色化的发展理念,完善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常规体系,增强学校管理能力。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对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考核。改革学校评价制度,增强学校主动发展的意识和持续提高的能力。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协作机制,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延伸,积极推进联合办学、委托管理和“小片区”管理,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距,同时强化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对口支援,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