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核、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其它防御及减轻雷电灾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地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落实雷电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地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中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的防雷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承担。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雷电防护安全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以下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爆炸危险项目在调研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一)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