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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1]43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第二季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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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落实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受控,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管,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各地要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企业把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关,强化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此外,还要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测,强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严格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维修、保养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资料建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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