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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亮化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方便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展示我县城镇良好形象,按照全县城镇亮化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在县城迅速形成亮化氛围,推动县城亮化工作上水平,见成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化时间

  

  1.日常亮化时间:

  4月1日至9月30日:20:00-23:30;

  

  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6:30-23:00;

  2.商业、娱乐场所可根据营业时间适当延长。

  

  二、具体要求

  

  一要强化领导,抓责任落实。各亮化责任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领导要把亮化工作摆上位置,纳入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抓好落实,按照规定时间坚持亮化。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日常亮化工作记录,以备检查。

  

  二要细化分工,保证亮化设施安装到位。办公楼由建设单位出资安装;开发商建设的商服综合楼、住宅楼由开发商出资安装;各单位建设的职工住宅楼由所属单位出资安装;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出资安装;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资安装;临街个体工商业户的亮化设备安装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要认真自检,确保亮化工作不留死角。目前,城镇主要亮化责任单位共有82家,各亮化单位要在7月15日前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凡是损坏亮化设施的必须在一周之内检修,确保及时达到亮化效果。有条件的单位应提档升级,安装标准高、样式新、低耗能的亮化设备;目前尚未安装亮化设备的单位,要克服困难,限期在2011年7月下旬前安装完毕。亮化设备的造型、样式和规格按照县城市管理局设计的方案实施。

  

  四要加强督查,严肃奖惩责任。县城镇亮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全县亮化工作情况汇报,对推托搪塞、不积极、不支持亮化工作的单位要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县直单位的领导还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领导政绩评价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此外,今后凡是在临街两侧新建、改建的办公楼、商服楼、住宅楼等,必须安装齐全亮化设备,否则,不予工程验收。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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