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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给予扶助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关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给予扶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子女死亡的家庭。 二、扶助标准 (一)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扶助。 (二)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扶助。 扶助金由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各承担50%。 三、扶助程序 (一)符合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到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填写《西宁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申报表》一式四份,同时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递交村(社区),村(社区)对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将《申报表》及证件复印件报送乡(镇办)审核。 (二)乡(镇办)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局。 (三)区(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西宁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花名册》、《申报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 (四)市人口计生委每年10月10日前将扶助家庭人数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比例将扶助金拨付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区(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到户。 四、几点要求 (一)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给予扶助政策,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又一项惠民工程,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公开办事程序和透明度,主动、及时地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扶助家庭,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西宁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申请表 2.西宁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家庭扶助花名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表1: 西宁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申请表 西宁市区(县) 乡(镇办) 村(社区)
申请人签名: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时间: 附表2: 西宁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花名册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