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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收费或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后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后,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对省和各省辖市、县(市)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合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21日),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位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要按照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详实。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2011年8月21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22日-12月2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提出整改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1年12月22日-2012年2月19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将对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必要时组织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方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