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的精神,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象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需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

  

  (2)认定申请表;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以及人员类型);

  

  (5)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8)《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二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按规定报送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材料,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区县上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及时将认定名单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下发至有关主管税务(分)局。

  

  (三)企业税收减免申请办法

  

  1.具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体)工作时间表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