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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紧办理市区环卫劳务用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紧办理市区环卫劳务用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61号)


  

  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关于解决市区环卫行业劳务用工“三金”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7〕14号)、《关于市区环卫劳务用工养老医疗保险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11〕84号)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关于市区环卫劳务用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意见》上的批示精神,现就市区环卫劳务用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解决环卫劳务用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问题,是维护我市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稳定环卫职工队伍,保障城市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工作。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加紧做好各项办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应督促相关单位加紧办理补缴工作,原则上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补缴工作,最迟延长至2011年7月底。

  

  三、崇安区、南长区和北塘区环卫劳务用工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补缴时段的养老、医疗保险补缴费用的承担比例调整为市财政50%、区财政50%,滨湖区该补缴时段已经完成环卫劳务用工补缴工作所支付的补缴费用承担比例为市财政40%、区财政60%。

  

  四、2007年1月1日之后市级财政承担部分(40%)已计入环卫作业招标价格逐年拨付,为确保政策的连贯性,维持原有分担比例不变。2007年1月1日至今尚有少数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环卫劳务用工应一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补缴。

  

  五、此次集中补缴工作完成后,有关遗留问题由原用工单位及所在地区解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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