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50号),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未就业子女,以下同)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户口迁移问题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设站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件,为其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的手续。

  (三)博士后期满出站,分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的,当地公安部门均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出站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子女上学问题

  (一)各地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准予本地区博士后子女就近入园和上学,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二)博士后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高中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高中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高中。

  (三)博士后子女入托、上学、报考(转入)中学,均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到暂住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国家科委、公安部(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件(略)

   2.国家科委、国家教委(86)国科发干字0751号文件(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落户)式样(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入园、学)式样(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