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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1]1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特别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历史积累的一些问题尚未彻底解决,职业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特别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一些企业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推动职业卫生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认真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对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职业卫生大检查。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五)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编办和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安监、卫生、人社部门负责的要求,尽快明确本地区安监、卫生、人社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检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和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设备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各项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准入条件,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八)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安监部门职业卫生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

  (九)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十)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十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对经整顿仍达不到职业卫生要求的石英砂、木制家具制造和石棉矿山、石棉制品、石棉装运等企业,各地政府要按有关文件时限要求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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