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扶持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现就申报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2010年3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3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成员人数15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 3、种植业合作社年销售额25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粮食和自产自销蔬菜合作社1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品60%以上由合作社组织销售。 4、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对外经营信誉良好,在同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备添置; 3、农产品新品种引进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推广; 4、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设施装备添置等; 5、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促进生产、提高市场供应能力建设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级示范社不超过50万元; 2、2010年享受过项目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2011年不再安排。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各区县农委统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2、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3、《申报书》一式三份(区县留档一份,上报二份),经区县农委、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区县农委、财政局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按以上程序报送《申报书》外,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3、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按合作社财务制度编制); 4、工商登记成员名单和股东成员认购股金的清单(加盖合作社公章); 5、当地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农田面积证明; 6、主要的农产品购销、作业服务合同文本; 7、涉及场地、库房建设、改造等用地项目,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已审批同意证明; 8、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申报项目决议(附成员签名)。 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不可漏缺。 五、报送日期和地点 1、申报时间: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前。 2、申报地点: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