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

  (沪农委[2011]190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扶持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现就申报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2010年3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3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成员人数15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

  

  3、种植业合作社年销售额25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粮食和自产自销蔬菜合作社1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品60%以上由合作社组织销售。

  

  4、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对外经营信誉良好,在同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备添置;

  

  3、农产品新品种引进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推广;

  

  4、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设施装备添置等;

  

  5、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促进生产、提高市场供应能力建设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级示范社不超过50万元;

  

  2、2010年享受过项目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2011年不再安排。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各区县农委统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2、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3、《申报书》一式三份(区县留档一份,上报二份),经区县农委、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区县农委、财政局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按以上程序报送《申报书》外,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3、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按合作社财务制度编制);

  

  4、工商登记成员名单和股东成员认购股金的清单(加盖合作社公章);

  

  5、当地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农田面积证明;

  

  6、主要的农产品购销、作业服务合同文本;

  

  7、涉及场地、库房建设、改造等用地项目,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已审批同意证明;

  

  8、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申报项目决议(附成员签名)。

  

  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不可漏缺。

  

  五、报送日期和地点

  

  1、申报时间: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前。

  

  2、申报地点: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6月2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