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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未脱硫的现役机组应加快淘汰或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已投运脱硫设施应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稳定高效运转;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已投运脱硫、脱硝设施监督管理,已投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应取消烟气旁路,循环硫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继续推进有色冶炼行业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和制酸尾气深度治理工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水泥行业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 (四)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等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加大清洁生产力度,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鼓励企业开展自主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继续加大小火电、小水泥、小砖瓦、小冶炼、小钢铁、小炼油、小焦化、小锅炉、小造纸、小淀粉、小麦芽、小印染、小皮革、小屠宰、小化工、小酒精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推进高耗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五)加大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全省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在兰州市率先强制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各市州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健全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并通过省环保厅资质委托,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六)全面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环境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确保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和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提供准确数据。健全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保障措施 在总结“十一五”减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减排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考核,确保全面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污染减排摆在突出位置,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三大体系”建设,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个约束性指标一并作为刚性任务,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要求,于6月底前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指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好污染减排各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严格环境准入。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将新增环境容量优先配置给为改善环境质量、污染减排做出突出贡献、实施清洁生产的地区、行业以及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保法律法规,对鼓励类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允许类项目,规范建设行为;对限制类项目,严格准入控制;对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引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