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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参训人员记录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正式启动后,参加安全生产初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在现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栏内记录“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参加安全生产复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增补记录“职业卫生”。

  

  五、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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