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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打私办[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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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七个工作日内,由打私办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拍卖保留价格,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财政部门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打私办。

  

  第十七条  打私办会同本级经济信息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每两年确定3-5家拍卖“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的机构,并报省打私办备案核准。

  

  省打私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拍卖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章 先行处理


  第十八条  列入《广东省“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先行处理管理目录》的物品可按照规定先行处理:

  

  (一)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并通报打私办;

  

  (二)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物品,易贬值物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由打私办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前条规定(二)所列物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宜拍卖的,由打私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办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拍卖的,由打私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其市场中间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拍卖底价以市场中间价格为基础下调15%确定;如果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可再下调15%,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70%。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其定价应当公开、公正,并接受价格监督部门和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打私办协调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报行政执法部门。

  

  予以销毁的物品,财政部门可以派员监销,填写《“应税证进口无主物”销毁情况表》。经监销的有关部门签字后,由行政执法部门、打私办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第四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打私办协调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省打私办应当加强对“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处理的监管,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规范处理程序。

  

  省打私办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对全省“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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