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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七个工作日内,由打私办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拍卖保留价格,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财政部门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打私办。 第十七条 打私办会同本级经济信息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每两年确定3-5家拍卖“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的机构,并报省打私办备案核准。 省打私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拍卖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章 先行处理 第十八条 列入《广东省“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先行处理管理目录》的物品可按照规定先行处理: (一)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并通报打私办; (二)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物品,易贬值物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由打私办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前条规定(二)所列物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宜拍卖的,由打私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办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拍卖的,由打私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其市场中间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拍卖底价以市场中间价格为基础下调15%确定;如果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可再下调15%,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70%。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其定价应当公开、公正,并接受价格监督部门和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打私办协调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报行政执法部门。 予以销毁的物品,财政部门可以派员监销,填写《“应税证进口无主物”销毁情况表》。经监销的有关部门签字后,由行政执法部门、打私办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第四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打私办协调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省打私办应当加强对“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处理的监管,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规范处理程序。 省打私办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对全省“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