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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打私办[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九条  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发放,应与流动渔船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结合起来。

  

  对于参与走私或多次违规的港澳流动渔船,由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联络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船舶管理联络员制度。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打私办负责召集,通报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粤港澳打击假冒及利用港澳流动渔船走私活动通报制度。

  

  省打私办应当定期向香港、澳门特区有关部门通报港澳流动渔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主要证件、证书不齐、过期或失效的;

  

  (二)未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标准配备相应的适任船员的;

  

  (三)擅自加装、改装设施的;

  

  (四)假冒船名牌的;

  

  (五)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船籍港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七)没有申领《进入内河通行证》进入内河的;

  

  (八)航行时,船长不在船上,或船员没有合法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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