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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发放,应与流动渔船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结合起来。 对于参与走私或多次违规的港澳流动渔船,由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联络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船舶管理联络员制度。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打私办负责召集,通报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粤港澳打击假冒及利用港澳流动渔船走私活动通报制度。 省打私办应当定期向香港、澳门特区有关部门通报港澳流动渔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主要证件、证书不齐、过期或失效的; (二)未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标准配备相应的适任船员的; (三)擅自加装、改装设施的; (四)假冒船名牌的; (五)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船籍港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七)没有申领《进入内河通行证》进入内河的; (八)航行时,船长不在船上,或船员没有合法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