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11.8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6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3.3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1.49公顷,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公顷。

  目前全市已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6.0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2.7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85公顷,公共租赁住房0.49公顷。还需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0.9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0.49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公顷,共5.73公顷。市本级及各区县具体情况如下:

  (1)市本级还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4.2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0.92公顷,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公顷。

  (2)澄海区还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公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0.33公顷,公共租赁住房0.67公顷。

  (3)潮阳区还需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33公顷。

  (4)潮南区还需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0.16公顷。

  (5)南澳县还需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0.02公顷。

  (四)建立绿色通道,加快行政审批。

  14、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建立跨部门协同的一体化审批运作机制。包括采取一次性立项,取消环评、可研等项目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前置条件,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联合会审,实行联合体招标、“大标段”招标模式,取消项目标底(预算)审计,实行联合验收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15、简化土地储备业务流程。简化、优化住房保障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有关手续办理流程。对于审批权限不在市本级的,应提前准备,主动协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各有关职能部门)。

  16、简化规划报建业务流程。简化、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的控规论证、红线落地、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建筑单体方案等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将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加强指导、协调,提前组织审查,加快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17、简化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和施工许可业务流程。对于已经进入规划报建、人防、消防等专业报建环节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五)加强工程监管,加快建设进度。

  18、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机构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19、制定倒排工期计划。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目标工期和要求,制定倒排工期计划和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要求,做到目标、任务和要求到岗、到人、到位(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20、加强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纳入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把施工企业准入关,严把材料进场关,严把现场施工管理关;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扣紧合同、项目招标、工程签证等环节,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六)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后续监管。

  21、坚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市、区县、街(镇)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新增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录入、审核、公示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强年审工作,严格规范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区县民政局,市房管局属下各房管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2、实现配租、配售阳光操作。通过抽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进行轮候等,公开、公平、公正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区县民政局、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