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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为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在市政府已批准实施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确保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政策,充分认识房价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的区县政府切实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每月听取一次有关工作汇报,每季召开一次有关工作会议,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确保房价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理顺工作体制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组,由陈新造副秘书长任组长,房管局刘小钢局长、郑立标副局长任副组长,郑立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物价局和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的区县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区县政府应参照市的做法,相应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小组,指定负责本辖区房价控制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并于6月20日前会知市房产管理局;并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联席会议,强化工作协调力度,及时与市协调组沟通市场房价情况,争取实现区域房价互补平衡。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落实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相关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心城区(除濠江区外)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工作,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市控制目标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开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2010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房价情况及今年控制目标,2011年新建住房均价控制目标为: 中心城区作为一个整体,均价控制在6120元/平方米以下; 澄海区控制在4450元/平方米以下,潮阳区控制在2713元/平方米以下,潮南区控制在3177元/平方米以下。 另外,根据省有关规定,南澳县单列进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南澳县应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四、确立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盘协调、分工负责的指导思想 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共同承担着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任务,整体平衡协调是我市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重要前提。必须确立全市通盘协调、分工负责的指导思想。 市房产管理局已在中心城区建立商品房项目发售计划集中申报、统筹安排的工作模式,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预报机制。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可参照上述做法,通过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这个环节,控制商品房上市节奏,按计划平衡批准入市,实现控制不同价位、不同类型商品房上市节奏的作用。 澄海、潮阳、潮南、濠江区要按照中心城区已有做法,摸查商品房存量情况,要求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发售年度计划及预计价格水平,汇总集中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由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年度统筹计划平衡,再由各区管理部门按市房产管理局下发计划实施预销售许可(备案)。 五、加强监测分析,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市房产管理局要根据市政府已批准的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认真监控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走势,形成工作制度,做好预警工作,研究有关政策储备,及时应对市场新发生状况。并认真指导、监督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的房价控制工作,当好市政府参谋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