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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3.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

  

  4.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影响生态环境。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实行分级审查核准制度。其中,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至5万千瓦(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水电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行业审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四)经核准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经贸、水利部门应要求水电站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核准或经核准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不得批准并网运行,电力监管机构不得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物价部门不得核定电价,电网企业不得签订购电合同。

  

  (五)水电站大坝设计运行年限期满后,水电站业主可提出延续运行年限申请,按照新建水电站核准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经贸或水利部门组织论证,核定延续运行年限。

  

  四、水电站并网运行管理

  

  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在获得经贸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和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以及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

  

  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机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电网平衡的机组,由设区市经贸部门审批。

  

  电网公司不得与未取得并网审批和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不得允许未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的机组开机运行和进行电量交易。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水电站大坝注册、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按照《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9〕24号)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水电站运行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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