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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准备工作,刻制《××县(××市××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四)已办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换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换证期间,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不改变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五)在发放和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各地要完善本地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组织做好数据上报和更新工作。

  

  四、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九)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所(站),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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