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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京沪高铁沿线“打非”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京沪高铁沿线“打非”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32号)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省(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1〕19号)统一部署,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高铁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安委办〔2011〕19号文件、京沪高铁沿线“打非”专项行动协调会精神,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部署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2.地方各相关部门与铁路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明确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情况。

  

  3.对影响京沪高铁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该关闭取缔的依法坚决关闭取缔,对该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坚决限期拆除情况,以及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预防措施、预案情况。

  

  4.建立长效机制,绘制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划定和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立京沪高铁安全环境联合检查和信息通报制度情况。

  

  二、督查安排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7月中、下旬,组织两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铁道部有关领导同志带队,对京沪高铁沿线七省市进行全面督查。

  

  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各地要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前,搞好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

  

  2.本次督查要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紧围绕此次督查的主要内容,全面了解被督查地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危险品生产经营、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打井取水、河道挖砂等场所进行重点抽查,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3.督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严肃认真,对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不认真、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向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联 系 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

  

  联系电话:010-64464002、64464005(传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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