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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推动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公益慈善组织在社会动员、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建立政府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和公益慈善组织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公益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二)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工作管理服务职能,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有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继续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公益慈善组织承办相关具体事务,为公益慈善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更大空间。加强对慈善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不断总结推广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积极借鉴国际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发展,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 (三)推动《指导纲要》的落实。 各地要参照《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抓好落实。要及时检查和评估纲要实施情况,对于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各地各方面公益慈善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不断创新慈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为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