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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恢复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恢复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8号)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保持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的连续性和相关工作的衔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恢复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牲畜耳标专人、专库、专账、专责等管理制度,强化耳标申购、签收、保管、发放、佩戴的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我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省牲畜二维码耳标号审批、发放等工作,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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