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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


  

  湖南、贵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都有一定幅度下降,但部分省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上半年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1起,造成78人死亡,其中湖南省发生4起、死亡26人,云南省发生3起、死亡22人,贵州省发生2起、死亡17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为进一步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管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章、标准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其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提升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能力和有关部门监管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要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有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员纳入培训对象,进一步提高其对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力推进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三、做好培训相关准备工作。专题培训由你们根据驻在地实际具体组织(近期已开展或正在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的,可不再另行安排)。如需要帮助协调有关师资等事宜,请及时与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

  

  请你们在8月底前将举办专题培训班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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