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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按照分工协作原则管理园区各项事务。鼓励合作各方平等协商,积极探索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分权管理模式。由粤东西北地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社会管理事务;由珠三角地区政府主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经济管理事务。 (三)按照政企分离原则经营园区资产项目。鼓励合作各方将资产运营管理职能从管委会中剥离,设立园区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用地、厂房出租及日常服务。管委会行使上一级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权限,并对资产运营公司实行监督管理。鼓励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充分利用各级政府资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并吸收企业、机构和个人投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园区开发建设,提高园区资产运营水平,实现园区资产收益最大化。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发建设公司按规定程序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 六、加强对合作共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作各方要在经济统计指标、财税分成和利益分配、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制定更为灵活的政策措施,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推进全省产业转移工作创造积累经验。有条件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政府可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跨区域合作共建园区。省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报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珠三角地级以上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合作共建工作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