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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财[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通知

  (豫建财〔2011〕26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各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会计法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及省审计厅对我厅经济责任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现就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必须依法建账。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防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各单位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未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正确反映投资情况,如实核算投资收益和损失,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四、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化解债权债务风险。各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进行对账、结算、清理,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债权和债务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形成的长期往来款项,必须制定计划,落实责任,认真核对,及时清理,以准确核算和如实反映单位的往来款项。

  

  五、加强现金管理,堵塞现金管理漏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现金结算规定,控制大额现金支付。严禁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以白条抵库。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做到日清月结,现金与实际库存相符。严格控制现金余额,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六、加强支出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报销。坚决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支出,不得随意设立项目、标准和扩大范围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不得随意挤占支出和乱列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账外设账、私存私放公款,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一经发现,作为“小金库”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要有依据。不准超越批准的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准超越标准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属于自身的收费转移到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不准搞任何摊派。在取得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各单位如有违规收费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单位负责人要对违规收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八、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津贴和补贴发放。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津贴和补贴发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规定的津贴和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和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在所属单位以任何名目发放现金、实物和报酬。各单位要加强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严禁以其他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的各项收入用于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九、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册,严格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管理和处置,对固定资产增减及收入、支出要及时入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严禁资产账外循环和收入隐瞒不报等行为。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建综计〔2007〕34号)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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